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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  |  浏览:3225 次  |  日期:2015-07-10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012-3-15    稿件来源:[秘书处]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1.1 为了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地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的生命安全,维护中国旅游形象,制定本预案。 
  1.1.2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4)《旅行社管理条例》 
  (5)《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6)《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7)《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8)《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 
  1.2.1 本预案适用于国家及各地方处置旅游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而发生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 
  1.2.2 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水旱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他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游客死亡事件,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1.3 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2)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在本地区政府领导下,由本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应急救援工作,运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有关事件的救援报告时,要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向上级部门及相关单位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及时处理和做好有关的善后工作。 
  2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2.1 组织机构 
  (1)国家旅游局设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组长为国家旅游局局长,副组长为国家旅游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小组成员为国家旅游局机关各司司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旅游局综合司。 
  (2)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和相关的协调处理工作。 
  2.2 工作职责 
  (1)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涉及全国性、跨省区发生的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以及涉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参加的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调查工作;有权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上报国务院。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有关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策,承办日常工作。 
  (2)各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监督所属地区旅游经营单位落实有关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及时收集整理本地区有关危及旅游者安全的信息,适时向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发出旅游警告或警示;本地区发生突发事件时,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3 预警发布 
  3.1 建立健全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重大突发事件的预告信息,以及本地区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适时通过媒体发布本地区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
  3.2 国家旅游局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和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经报国务院批准,适时向全国发出相关的旅游警告或者禁止令。 
  4 救援机制 
  4.1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及响应 
  4.1.1 突发公共事件按旅游者伤亡程度分为重大(Ⅰ级)、较大(Ⅱ级)、一般(Ⅲ级)三级。 
  (1)重大(Ⅰ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重伤或5人以上死亡的,或一次造成5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5人以上中毒死亡的。 
  (2)较大(Ⅱ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5至 9人重伤或1至4人死亡,或一次造成20至49人严重食物中毒且有1至4人死亡的。 
  (3)一般(Ⅲ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l至4人重伤,或一次造成l 至19人严重食物中毒的。 
  4.1.2 分级响应 
  (1)当发生重大(Ⅰ级)突发事件时,国家旅游局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协调、信息掌握等相关工作;事发所在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响应,参与和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发生较大(Ⅱ级)以下突发事件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启动相应的旅游应急预案,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地方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2 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2.1 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团队的人身安全时,随团导游人员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4.2.2 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团队、旅游区(点)等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为旅游团队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4.2.3 国家旅游局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国务院;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3.1 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服从卫生防疫部门作出的安排。同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
  (2)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住宿的旅游饭店的消毒防疫工作,以及游客的安抚、宣传工作。如果卫生防疫部门作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后,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3)经卫生防疫部门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并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同时向团队需经过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4)发生疫情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确诊报告后,要立即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照团队的行程路线,在本省范围内督促该团队所经过地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的消毒防疫工作。同时,应及时上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国务院,并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3.2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与卫生医疗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助,同时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协助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认真检查团队用餐场所,找出毒源,采取相应措施。 
  (3)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积极协助处理有关事宜。国家旅游局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4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4.1 当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时,除积极采取救援外,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通过有关渠道,及时通知港澳台地区的急救组织相关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 
  4.4.2 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活动主办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有关情况。 
  4.5 国(境)外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在组织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行社领队要及时向所属旅行社报告,同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并通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接待社或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要接受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6 分级制定应急预案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救援预案,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统一应急救援预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完整、健全的旅游救援体系,并进行必要的实际演练。要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本级应急救援预案,努力提高其科学性、实用性。 
  4.7 公布应急救援联络方式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旅游救援电话,或共享有关部门的救援电话,并保证24小时畅通。 
  4.8 新闻发布 
  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实行审核制。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道要经国家旅游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地方统一发布;重大以下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按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 信息报告 
  5.1 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2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Ⅲ级)以上突发事件报告后,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3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对较大(Ⅱ级)和重大(Ⅰ级)突发事件,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旅游局,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做出完整书面报告。 
  5.4 对于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除按规定上报外,同时应督促全省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餐饮场所的检查,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5.5 国家旅游局在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按照国务院事故报送标准,及时将情况报告国务院。 
  6 应急保障和演练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演习,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支援力量、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相关知识,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要主动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旅游全行业与旅游者预防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

 

附件: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系统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单 位

联系人

电 话

国家旅游局 
旅游突发事件应急 
协调领导小组

成员、局办主任:徐惠芳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杜一力 
办公室联系人:
局值班室:

电话:65122848
电话:65121707
电话: 
电话:65122847

北京市旅游局

联系人:周树琦

电话:010-65157973
手机:13641213180
传真:010-65158251

天津市旅游局

联系人:张雪光

电话:022-28379205
手机:13920258983
传真:022-28378789

河北省旅游局

联系人:李 亦

电话:0311-5825804
手机:13831106281
传真:0311-5873094

山西省旅游局

联系人:蔺物勤

电话:0351-7321627
手机:13934227523
传真:0351-7321627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

联系人:德宝林

电话:0471-6203205
手机:13947103939
传真:0471-6968561

辽宁省旅游局

联系人:王培荣

电话:024-86807650
手机:13940198518
传真:024-86800807

吉林省旅游局

联系人:宋耀环

电话:0431-8906819
手机:0431-8871685
传真:0431-8906819

黑龙江省旅游局

联系人:张基荣

电话:0451-55600374
手机:13091719799
传真:0451-55600374

上海市旅委

联系人:杨 凡

电话:021-64390630
手机:13651885848
传真:021-64385129

江苏省旅游局

联系人:吴群蔚

电话:025-83410110
手机:13951606689
传真:025-83432049

浙江省旅游局

联系人:李伟钢

电话:0571-85150135
手机:13357106008
传真:0571-85156429

安徽省旅游局

联系人:金 鸣

电话:0551-2821821
手机:13003053407
传真:0551-2824001

福建省旅游局

联系人:李春茂

电话:0591-87672705
手机:13506992741
传真:0591-87672726

江西省旅游局

联系人:罗亦斌

电话:0791-6271620
手机:13607098341
传真:0791-6227860

山东省旅游局

联系人:蒋光辉

电话:0531-2676221
手机: 
传真:0531-2600594

河南省旅游局

联系人:李文斌

电话:0371-5506771
手机:13303820018
传真:0371-5906623

湖南省旅游局

联系人:胡定文

电话:0731-474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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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31-4725372

湖北省旅游局

联系人:韩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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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孔宪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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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0-86680575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

联系人:周发兴

电话:0771-5529059
手机:13978694563
传真:0771-5529056

海南省旅游局

联系人:刘金林

电话:0898-66743546
手机:13178986088
传真:0898-66775372

四川省旅游局

联系人:李阳春

电话:028-86665545
手机:13084420002
传真:028-86657478

贵州省旅游局

联系人:孙荆华

电话:0851-6839360
手机:13985127956
传真:0851-6836309

重庆市旅游局

联系人:彭立芳

电话:023-89033073
手机:13668019105
传真:023-89033073

云南省旅游局

联系人:乐建云

电话:0871-4608341
手机:13008667178
传真:0871-4608313

西藏自治区旅游局

联系人:晋 美

电话:0891-6832362
手机:13908981083
传真:0891-6834632

陕西省旅游局

联系人:李越宁

电话:029-85261978
手机:13991835066
传真:029-85261485

甘肃省旅游局

联系人:王保群

电话:0931-8411169
手机:13909317806
传真:0931-8873901

青海省旅游局

联系人:李旭辉

电话:0971-6159841
手机:13997246696
传真:0971-6159841

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局

联系人:马素琴

电话:0951-6717328
手机:13995188877
传真:0951-672329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

联系人:李音波

电话:0991-8833193
手机:0991-8912060
传真:0991-8834449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联系人:熊新春

电话:0991-2314315
手机:13999163667
传真:0991-2890944